企業社會責任

 

第 一 條:皇翔國際旅行社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並促成經濟、環境及社會之進步,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訂定本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以管理其對經濟、環境及社會風險及其影響,以資遵循。

第 二 條: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之整體營運活動。

 

公司於從事企業經營之同時,積極實踐企業社會責任,以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並透過企業公民擔當,提升國家經濟貢獻,改善員工、社區、社會之生活品質,促進以企業責任為本之競爭優勢。

 

第 三 條: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需求注意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一併其納入公司管理方針與營運活動。

第 四 條:公司對於企業社會責任之實踐,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落實公司治理。

二、發展永續環境。三、維護社會公益。

四、加強企業社會責任資訊揭露。

 

第 五 條:公司考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之發展趨勢與企業核心業務之關聯性、公司本身營運活動對利害關係人之影響等, 訂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

 

第 六 條:公司董事會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督促企業實踐社會責任,並隨時檢討其實施成效及持續改進,確保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落實。

公司董事會於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時,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使命或願景,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

 

二、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公司之營運活動與發展方向,並核定企業社會責任之具體推動計畫。

三、確保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正確性。

 

公司針對營運活動所產生之經濟、環境及社會議題,將由董事會授權高階管理階層處理,並向董事會報告處理情形,其作業處理流程及各相關負責之人員具體明確。

 

第 七 條:公司定期舉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之教育訓練,包括宣導前條第二項等事項。

第 八 條: 公司為健全企業社會責任之管理,宜設置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之專

(兼)職單位,負責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之提出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員工績效考核制度宜與企業社會責任政策結合,並設立明確有效之獎勵及懲戒制度。

 

第 九 條:公司本於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辨識公司之利害關係人;透過適當溝通方式,瞭解利害關係人之合理期望及需求,並妥適回應其所關切之重要企業社會責任議題。

 

第 十 條:公司遵循環境相關法規及相關之國際準則規範,適切地保護自

 

然環境,且於執行業務活動及內部管理時,致力於達成環境永續之目標。。

 

 

第 十一 條:公司致力於提升各項資源之利用效率,並使用對環境負荷衝擊低之再生物料,使地球資源能永續利用。

 

第 十二 條:公司支持依其產業特性建立合適之環境管理制度。並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集與評估營運活動對自然環境所造成影響之充分且及時之資訊。

 

二、建立可衡量之環境永續目標,並定期檢討該其發展之持續性及相關性。

 

三、定期檢討運行之成效。

 

第 十三 條:公司設立環境管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以擬訂、推動及維護相關環境管理制度及具體行動方案,並定期舉辦對管理階層及員工之環境教育課程。

 

第 十四 條:公司考慮營運對生態效益之影響,促進及宣導永續消費之概念, 並依下列原則從事研發、採購、生產、作業及服務等營運活動, 以降低公司營運對自然環境及人類之衝擊:

一、減少產品與服務之資源及能源消耗。

二、減少污染物、有毒物及廢棄物之排放,並應妥善處理廢棄物。三、增進原料或產品之可回收性與再利用。

四、使可再生資源達到最大限度之永續使用。五、延長產品之耐久性。

六、增加產品與服務之效能。

 

第 十五 條:為提升水資源之使用效率,公司妥善與永續利用水資源。

 

第 十六 條:公司採用符合政府規定的法規,執行企業溫室氣體盤查並予以揭露。

 

第 十七 條:公司遵守相關法規,及遵循國際人權公約,如性別平等、工作權及禁止歧視等權利。

 

公司履行其保障人權之責任,制定相關之管理政策與程序, 包括:

一、 企業之人權聲明。

二、 公司營運活動及內部管理對人權之影響皆會注意。

三、 定期檢討企業人權政策或聲明之實效。

 

公司遵循國際公認之勞動人權,如結社自由、集體協商權、關懷弱勢族群、禁用童工、消除各種形式之強迫勞動、消除僱傭與就業歧視等,並確認其人力資源運用政策無性別、種族、社經階級、年齡、婚姻與家庭狀況等差別待遇,以落實就業、雇用條件、

 

薪酬、福利、訓練、考評與升遷機會之平等及公允。。

 

對於危害勞工權益之情事,公司提供有效及適當之申訴機制, 確保申訴過程之平等、透明。申訴管道應簡明、便捷與暢通,且對員工之申訴應予以妥適之回應。

 

第 十八 條:公司提供員工資訊,使其了解依營運所在地國家之勞動法律及其所享有之權利。

 

第 十九 條:公司提供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工作環境,包括提供必要之健康與急救設施,並致力於降低對員工安全與健康之危害因子,以預防職業上災害。

公司宜對員工定期實施安全與健康教育訓練。

 

第 二十 條:公司為員工之職涯發展創造良好環境,並建立有效之職涯能力發展培訓計畫。

 

公司應將企業經營績效或成果,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政策中,以確保人力資源之招募、留任和鼓勵,達成永續經營之目標。

 

第 二十一 條:公司建立員工定期溝通對話之管道,讓員工對於公司之經營管理活動和決策,有獲得資訊及表達意見之權利。

 

公司尊重員工代表針對工作條件行使協商之權力,並提供員工必要之資訊與硬體設施,以促進雇主與員工及員工代表間之協商與合作。

公司應以合理方式通知對員工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之營運變動。

第  二十二  條:公司對產品與服務負責並重視行銷倫理。其研發、採購、生

產、作業及服務流程,應確保產品及服務資訊之透明性及安全

性,制定且公開其消費者權益政策,並落實於營運活動,以防止產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權益、健康與安全。

第 二十三 條:公司依政府法規與產業之相關規範,確保產品與服務品質。

 

公司對產品與服務之行銷及標示,遵循相關法規與國際準則, 不得有欺騙、誤導、詐欺或任何其他破壞消費者信任、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行為。

 

第  二十四  條:公司評估並管理可能造成營運中斷之各種風險,降低其對於消費者與社會造成之衝擊。

 

公司對其產品與服務提供透明且有效之消費者申訴程序, 公平、即時處理消費者之申訴,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確實尊重消費者之隱私權,保護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第 二十五 條:公司評估採購行為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之影響,並與其供應商合作,共同致力落實企業社會責任。

 

公司於商業往來之前,評估其供應商是否有影響環境與社會之紀錄,避免與企業之社會責任政策牴觸者進行交易。

 

公司與其主要供應商簽訂契約時,其內容宜包含遵守雙方之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供應商如涉及違反政策,且對供應來源社區之環境與社會造成顯著影響時,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條款。

 

第 二十六 條:公司評估與管理公司經營對社區之影響,並適當聘用公司營運所在地之人力,以增進社區認同。

 

第 二十七 條:公司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以提升資訊透明度。

 

第 二十八 條:公司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採用國際上廣泛認可之準則或指引,以揭露推動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並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可靠性。其內容宜包括:

一、實施企業社會責任、制度或相關管理方針及具體推動計畫。二、主要利害關係人及其關注之議題。

三、公司於落實推動公司治理、發展永續環境、維護社會公益及促進經濟發展之執行績效與檢討。

四、未來之改進方向與目標。

 

第 二九 條:公司應隨時注意國內外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準則之發展及企業環境之變遷,據以檢討並改進公司所建置之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以提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成效。

第 三十一 條:實施與修訂

本守則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制訂日期:民國 107年 5 月 15 日訂定,並經 107 年 5 月 18 日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