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修正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 依 據: 「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 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資訊來源:中央銀行官方網站 http://www.cbc.gov.tw/ct.asp?xItem=1838&ctNode=704&mp=1